我市首个共驻政务服务中心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正式启用
汕尾翻译公司推荐 6月27日上午,汕尾市首个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在陆河县举行揭牌仪式,标志着汕尾市税务政务新融合、国地税合作再升级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该联合办税服务厅以“同标准、同服务、同规范”为原则,把打通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向“零距离”转变,真正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一是统一办税窗口。联合办税服务厅设有15个对外服务窗口、16名国地税办税人员,集中受理税务登记、行政审批、纳税咨询、纳税申报、发票发售、发票代开等涉税事项,除国税发票销售窗口外,纳税人拿“一个号”、排“一次队”,就可以在“一个厅”办理国地税业务,避免重复排队。此外,逐步完善便民利民举措,拓展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打造“一人一窗国地税业务通办”的办税模式。
二是统一培训管理。建立联合培训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系统化的培训方式,拓展培训范围,加强对进驻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礼仪、仪容仪表、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重点开展国地税两方业务培训,确保每名工作人员均能够独立办理国地税双重业务,进一步提升征管服务水平。强化经常性业务交流和探讨,协助对方开展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征管行政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是统一服务规范。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要求,统一国地税服务标准,避免服务差异。通过优化“办税指南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重复报送资料和信息不对称、办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适度整合服务资源,设置自助办税区、等候休息区和办税服务区,与政务服务中心共用叫号机,由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提供咨询导税服务。实现所有国地税业务“同城通办”,最大限度提升国地税合作纳服质效。
四是统一考核标准。按照“创新模式、优化服务、整合资源、规范标准”要求,统一服务措施和要求,从人员管理、办税程序、服务标准、考核激励等制度上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部管理制度、统一办税服务程序、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考核标准。加强考核管理,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实行“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标准”,保证工作人员切实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二、 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我局决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对合理简并纳税人次数进行适当的延伸和扩展。
一、从2016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一)采取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等纳税人。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改为按季申报缴纳的税种包括: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纳税人应纳税款必须按月计算,定额与发票孰高也必须按月判断。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上述纳税人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仍需按月申报缴纳。
(六)除上述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实行简并征期,仍按相关规定按月申报缴纳(预缴)。
二、对新办登记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一)目前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事业单位。
(二)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是指纳税人既未开展生产经营又未发生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虽未开展生产经营,但有自有房产、土地,或者已发放了工资薪金,则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三)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新办登记纳税人,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的范围不包含社会保险费。
(四)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五)按照有关部门部署,个体工商户将于2016年底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届时个体工商户按照此公告执行。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说明:
一、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其应纳税款在最后一个纳税期申报缴纳,如简并为按季缴纳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简并征期后,其应纳税款仍需按月计算。
二、按季申报是指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其应纳税款按季计算,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由我省(不含深圳)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统一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汕尾翻译公司推荐阅读
随机文章